《在校生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基本保险》一文后,不少读者致电本报咨询,用人单位多长时间应为职工申请办理
医保,领取
失业保险金期间个人用不用缴纳
医疗保险费等问题,在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有没有明确规定。对于读者关心的上述问题,记者进行了采访。
据悉,《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
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个人用不用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问题,《条例》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同时明确,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使用的,其余额应当退还本人。统筹基金不予转移、退还。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支付给其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