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人社局获悉,《关于统一我市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最重要的一个变化,就是明确了退休后享受
医保的条件,明确参保年限,即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退休后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不足怎么办?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按应补足的最长年限一次性足额缴纳,月补足标准为本人退休前一个月缴费基数的9%。补足的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不划个人账户。
值得注意的是,南京还统一了退休(职)人员个人账户最低划入标准。据悉,退休(职)人员按本人实发
养老金的5.4%划入,70周岁及以下退休(职)人员个人账户最低划入标准为100元/月(含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救助费,下同),70周岁以上至80周岁为120元/月,80周岁以上为150元/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为200元/月。不足最低标准的,由统筹基金予以补足。
此外,南京还统一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8万元,超过部分由大病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