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1月1日起,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以及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因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我县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女职工,可以凭社会保障卡在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上述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比例报销。在市外就医未能刷卡结算产生的相关费用,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费报销。
生育女职工所在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10个月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妊娠7个月及以上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及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或者因异位妊娠实施手术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标准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且单位也应按生育津贴标准发放生育女职工产假工资。
待业在家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女性,若其丈夫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该女性的生育医疗费用可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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