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西安市卫计委获悉,根据省政府安排部署,2013年,西安市被陕西省列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4个试点城市之一。
西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当年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列为全市十件惠民实事之一,由西安市医改办牵头,发改、卫生、人社、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配合,组织实施该项试点工作,对住院合规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规定数额的参(保)合患者给予大病保险补偿,补偿比例不低于50%。
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城镇居民每人20元,农村居民每人40元;起付线统一为1万元,1万(不含)至5万(含)按照50%予以补助,5万(不含)至10万(含)按照60%予以补助,10万(不含)以上按照80%予以补助,不设封顶线;城镇居民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用抗排斥药等门诊特殊病种险以及新农合基本
医疗保险中规定的22种大病门诊均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截至2015年底,西安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补偿5.58万人次,补偿金额3.58亿元。其中新农合4.76万人次,补偿金额3.07亿元;城镇居民0.81万人次,补偿金额0.5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