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今年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将有所调整,具体包括增加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个人账户金额、提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调整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结付比例、增加重性精神疾病特定项目病种、调整老年性白内障门诊特定项目标准以及调整家庭病床门诊特定项目标准6个方面。政策将从下月起开始实施,覆盖区域有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届时将进一步减轻市民看病吃药方面的经济压力。
此次政策调整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个人账户全年记入标准将比现在提高50元,按年龄段分别确定为:70周岁以下由1150元提高到1200元;70岁以上(含70周岁)由1350元提高到14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1600元提高到1650元。
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职工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在职职工将由3500元提高至3800元,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将由4000元提高至4500元。
同时,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结付比例也将发生变化。非就业居民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内补助标准分别调整为: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及乡镇等基层医院就医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60%标准予以补助;在非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等基层医院就医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40%标准予以补助;在区(县)级、专科医院就医的,按40%标准予以补助;在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就医的,按35%标准予以补助。参保学生在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1000元以内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比例调整为60%。
此外,重性精神病门诊特定项目将增加“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和“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两个病种;老年性白内障在门诊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门诊特定项目费用限价将由3500元提高至3800元(其中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费用限价2800元,人工晶体费用限价1000元);家庭病床设床条件的年龄限制由年满70周岁放宽至60周岁,每一结算周期结付限额由3000元提高至4000元,其他条件和结付规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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