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1月起,我市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每人每年70元的标准划入,所需资金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划拨,个人不缴费。个人账户资金于每年一次性划入居民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可用于支付一般诊疗费、普通门诊医疗费、住院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及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对于4月底前社保卡已发放到位且应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原则上6月底前个人账户资金会划拨到位。
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参保居民,以下两类参保人群个人账户如未划入资金可及时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一是已缴费且符合享受待遇资格、暂未发放社保卡的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姓名等信息不正确的,通知本人修改相关信息,制卡发卡后及时予以划拨;新生儿或无身份证信息的,需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维护对应账户后,再予以发放个人账户资金。二是免缴费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农村独女及双女户父母、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人及70周岁以上老人等免缴费参保人员,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当年度居民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结果后,将拨付个人账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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