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深圳政府在线了解到,市文体旅游局组织编制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健身消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规定,持卡人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一医疗保险年度末余额达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可以将余额的10%用于本人在定点健身场馆进行规定项目和范围内的健身消费,且一天消费不超过一次,一次不超过100元。
自2015年1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正式出台实施后,市民可使用医保余额进行健身消费就成为一大亮点。此次市文体旅游局制定出《实施办法》,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市民可于5月19日前,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至szwtlggyx@szwtl。gov。cn等方式反馈。
除前述规定外,《实施办法》还规定,持卡人消费时使用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刷卡记账,健身消费规定项目和范围由市文体旅游局制定,并可以适时调整。持卡人在定点健身场馆刷卡产生的健身消费费用,将由各定点健身场馆与市社保局按月结算。
记者了解到,定点健身场馆将悬挂《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定点健身场馆证书》,市民可以在市文体旅游局官网上查找到场馆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办法》还对定点健身场馆提出八项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对刷卡健身消费的,刷卡消费价格为原价的85%以下;保存刷卡健身消费的消费数据、刷卡记录、费用清单等至少2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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