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2日从成都市人社局了解到,为防止因病致贫,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完善重特大疾病
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成都市人社局城乡医疗保险处处长李筑生表示,参加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患重特大疾病后,其医疗费用先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费用,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
在此次通知出台前,成都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范围的最高报销比例为77%。此次通知明确,按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分4个不同级别,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按不同比例报销。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自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1%的缴费费率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其一次性住院费用最高支付比例为90%。
此次通知还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大病药品目录支付条件的,并且在医疗保险待遇有效期内的费用,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按70%的标准支付。一个治疗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累计支付的药品费用不超过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