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先生:我是北京人,农村户籍。2010年初,我被本市一家运输公司招聘为司机,单位先后跟我签订过三次劳动合同,但每次签完公司就都收走了,至今我手里一份也没有。
2015年底,公司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我对此没意见,但在医药费报销方面发生分歧:我在运输公司工作期间,单位一直没给我缴纳过社会保险,我曾多次找过领导,他们总说我是农村户籍,在村里参加新农合比较划算,所以一直未给我参保。而村里知道我有工作单位,以为已经由单位给缴纳社会保险费了,故没跟我说要参加新农合。去年,我两次因病住院,共支付医疗费2.1万元。因单位未给我缴纳社保费,使我无法从医保基金报销此费用,所以我要求运输公司给我报销这笔钱,他们不同意。请问:根据法律规定,我有权要求单位报销2.1万元的医疗费吗?
安慧敏:您好,因为用人单位未缴纳医疗保险的,我认为您可以主张用人单位向您支付应当由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目前,缴纳医疗保险属于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因未履行法定义务造成的损失,可以主张义务方进行赔偿。因此,我个人认为,可以在医疗保险报销的范围内,向单位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