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就完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有关事项下发通知。我省将完善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机制,居民大病保险年度筹资标准原则上将控制在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10%左右。
山东提出,承办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原则上应通过政府招标选定。自今年起,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居民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增值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2015年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
据了解,山东将建立居民大病保险盈亏动态调整机制,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居民大病保险的盈利和成本,全省统一计算不得超过当年筹集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总额的2%;当年大病保险资金结余超过2%以上的部分,用于冲抵上年度居民大病保险资金超支4%以上部分或结转下年度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当年超支在4%(含4%)以内的部分,由商业保险机构自行承担;当年超支在4%以上的部分,通过下年度调整政策适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