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怀孕、流产、堕胎、分娩及采取其他计划生育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并发症和后遗症状等);
6.参保人因自杀、斗殴、服毒、欺诈、犯罪等故意行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7.企业员工(包括企业主)在工作过程中造成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8.参保人发生交通故所涉及的一切医疗费用;
9.本县社会基本医疗保障规定的需个人自费承担的医疗费用;
10.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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