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苏州发布了《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这是对我市2007年颁布的原《办法》的修订。新《办法》调整了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累计缴费年限,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当满10年,同时设定了除外条件,如符合相关规定的转业军官安置、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等除外,努力减轻参保人员负担。新《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取消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划转资金的规定,调整了医保统筹基金划转医疗救助基金的方式,调整了风险准备金管理规定,调整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的规定,取消了原《办法》9%的明确规定,将该条款修改为“用人单位的缴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不作具体规定,改为“按单位和在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缴纳”。新《办法》还修改了非本市户籍人员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条件。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修改为“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子女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新《办法》新增了符合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的分级诊疗、支付方式改革等内容;新增了近年来我市医保管理中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如参保人员就医管理、联合执法、专家评审和举报奖励等内容;新增了对未来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发展前瞻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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