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学生儿童居民医保本月起开始缴纳,原则上于2016年10月20日结束。未在集中缴费时间内及时缴费的,再次参保时,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将不能补报。
学生儿童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为有本市中等以下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其中学前教育机构非本市户籍在册儿童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需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驻青高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缴费标准为少年儿童175元/年、大学生110元/年。已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其所在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代收。保险年度为一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学生儿童所享受的医保待遇包括:住院待遇和门诊大病、门诊统筹待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待遇、独生子女医保待遇、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其中,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的,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在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含街道、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40%的比例支付,其中基本药物按照50%的比例支付,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300元。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符合意外伤害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经审批后可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标准执行。少年儿童属独生子女的,其住院医疗、门诊大病医疗、意外伤害门诊医疗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少年儿童在定点医药机构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范围内个人负担较重的,可按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以降低患大病学生家庭负担。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治疗必须的医疗费,符合规定的纳入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分为特药特材救助和大额救助,救助资金来源于财政专项补助。
市人社局提醒,参保居民应当在集中缴费时间内缴费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时间内及时缴费的,再次参保时,需补缴历年欠缴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待遇。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补报。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当在三个月内缴纳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从缴费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待遇。其中,青岛市户籍的新生儿可以在出生6个月内按规定缴费参保,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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