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起付标准:
(1)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
(2)第一次住院全额负担,第二次减半,第三次及以上均按100元负担
(3)参保人门诊大病治疗,在一个年度内负担一个起付标准
2、青岛医疗保险保险指南二:起付标准以上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
(1)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70%
(2)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分别为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55%
(3)学生儿童分别为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5%、三级医院80%。
注:成年居民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街道、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3、青岛医疗保险保险指南三:报销条件
(1)在我市连续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后,在连续缴费6个月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和原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2)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4、青岛医疗保险保险指南四:报消范围
(1)大病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费用
(2)老年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4)符合规定的购药费用
(5)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
5、青岛医疗保险保险指南五:城镇职工
医保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1)参保人患病所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
(2)参保人患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治疗费
(3)使用“三个目录”内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设施且符合限定支付范围规定医疗费用。
6、青岛医疗保险保险指南六:城镇职工个人账户报销范围
(1)定点药店购买零售药品
(2)一般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中个人自负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