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连续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连续参保时间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不满72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连续参保时间满72个月以上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
另外,每个医疗保险年度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
连续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为1万元;连续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为5万元;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为10万元;连续参保时间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的,为15万元;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不满72个月的,为20万元;(六)连续参保时间满72个月以上的,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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