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的青年教师刘伶利因患癌症被学校开除,社保停缴,医疗费不能报销。此后,该教师摆地摊挣药费,与癌症艰苦抗争,最终不幸含恨离世。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恢复了刘伶利的劳动关系,也赔偿了因为学校停止医保而使刘伶利无法报销的医疗费用。刘伶利老师的不幸或许可以画个句号了,但是,由此暴露出来的医保衔接问题,却不能随着事件的解决而终止。
按照目前劳动保护的规定,职工患病期间,可以有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过了医疗期以后,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旦劳动关系解除,患者就处于失业状态。职工失业后,还有医保吗?她以前缴纳的医保,算不算呢?
按照中国的社会保险政策,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五险”,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种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五险,那么,当单位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的时候,这个职工的失业保险赔付就应立即启动,该职工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长短取决于他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的长短,一般来说,最短就是两三个月,而最长不超过两年即24个月。
笔者认真查阅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发现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者医疗费,目前有两种解决的政策,或者说仍然是双轨制。
一种,是失业金领取者向失业保险基金申请医疗补助金。补助金的数额,各省市规定不同,比如湖南规定每月可享受的医疗补助金为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河南为10%,甘肃则是每月10元。患严重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报销一部分医药费,报销比例各地不一(一般为70%左右),但有总额限制。这个额度,湖南是累计最高不超过本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4倍,河南是累计不超过本人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甘肃则是总额累计不得超过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上海未设定上限,而北京的规定也非常复杂繁琐。
另一种,是将职工失业前的医疗保险衔接起来,继续享受医保待遇。不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者本人不缴纳医保费,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为了使医保能够长期衔接,不致中断,有关规定还要求失业职工在结束领取失业保险金之前个人缴费衔接的政策。目前,广东、深圳、厦门、济南等地,都实行了这个制度。
如果对这两种不同的制度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接续医保的政策比申请医疗补助金的政策,更为合理,对于患病职工的救助也更为有效。国家实行医疗保险制度的初衷和职工参加医保的合理预期,就是在职工一旦遇到疾病尤其重病的时候,医保作为一个安全网,能够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当一个职工不幸罹患疾病,不幸失去了工作,成为失业者,最需要医保救助的时候,他的医保却中断了,该享受的医保也不能享受了。这与医保的初衷和参保者的预期是严重相违背的。这是一,第二,即使领取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能够争取到一份医疗补助金,但那数额都是有严格限制的,有些省份的限制尤其苛刻,如甘肃。严格限制下,所能得到的补助远远低于从医保得到的报销。如果失业者身患严重疾病,那些补助根本不起作用。第三,一个人失业后医保断然中止了,以后重新就业,医保也无法与以前接续,只好从头建立。这对此后尤其是退休后的医疗待遇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
我们以兰州交大博文学院的刘伶利老师的遭遇来分析这个问题。刘伶利老师生前是缴纳了包括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保的,她被单位开除后,本来就转为失业人员,应该领取失业保险金(事实上,她很可能也没有享受到失业保险的帮助)。按照甘肃省的规定,参加工作3年的刘伶利只能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2015年的标准是每月1009元。在6个月中,她可以申请的医疗补助金仅是区区60元,住院治疗最高也只能报销6054元。即使她享受了这样的保护,对于这个重病患者来说,仅仅是聊胜于无。即使她领取了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但6个月后,她就什么也没有了。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她在失业后医保能够衔接,那么,她至少还可以从医保得到一些保护。事实上,刘伶利被开除后,她的家属苦苦哀求学校的就是不要断医保,哪怕该学校出的钱由个人出也行。这一愿望并未实现,一方面是她的雇主单位的绝情,但主要原因是《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就没有失业者衔接医保的相关规定,有关部门也无法操作。
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同样是失业,有的地方可以衔接医保,而有的地方只能以医疗补助金代替医保?
说起来非常简单。1999年1月22日起实行的《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目前仍然实行医疗补助金制度,且补助金的规定五花八门的地方,都是依据的这一条例。
而2011年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目前,在职工失业后衔接医保的地方,依据的是这条法律。
虽然《社会保险法》出台比《失业保险条例》要晚十多年,而且前者是法律,后者是法规,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但《失业保险条例》至今并未废止,各地依据它而制定的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也仍然有效,仍在实施,所以,同一个国家,出现了针对失业人员医保的两种不同制度。显而易见,这种状况使《社会保险法》关于失业人员医保衔接的规定沦为空文,而具体到实际生活中,那些既失业又患病的不幸职工,完全被剥夺了从医保得到救助的机会,受到的影响是致命的。《社会保险法》出台已经6年,为了法律的尊严,为了参加社保的职工的合法权益,失业者的医保衔接问题,不应该再拖延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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