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医疗保险作为医疗费用的有力补充,一直以来以其价格低、保障高等特点,为消费者青睐。但该产品纵使作为重疾险的附加险,也总是以一年保障期的形式出现,想要来年保障继续生效,不免涉及到续保问题。
续保,是指原保险合同有效期满后,投保人在原有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向保险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申请和实际情况,可对原合同条件做适当修改而继续签约承保的行为。
续保方式:
1、另订新的保险契约;
2、按原条件订立“续保证明书”;
3、将收取续保费的“续保收据”作为续保的凭证,一切条件按原保单办事。
前两种多为一年期保险产品使用,最后一种则用于长期型的产品。
可我们都知道,在投保时有核保环节,如曾发生过某种重疾,在使用保险理赔后,以后想要再投保重疾险就没有那么容易了。因为曾经病发加大了被保人风险,或被要求加费投保,或除外投保(除开最容易发病的病种不保,但可保障其他病种),最严重的就是拒保。
对此,在业内有一项专门针对一年期保险,名为“保证续保”的规定:
产品即使到期了,保险公司也必须无条件地给被保险人续保。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旦承诺保证续保后,就失去了对被保险人进行核保的权利,不论被保险人新患何种疾病,保险公司都不得对其增加保费,更不能拒保。通常的要求为连续5年没有发生疾病赔付(也有公司规定为3年或者1年),才可永久续保。
乍看之下,感觉是与“2年不可抗辩期”一样bug般存在的东西,实际应用中肯定百战不殆,但在此前一场相关的官司中,这个bug被狠狠扇了一巴掌。
张父于2004年为女儿投保了一款一年期个人住院医疗险,此后续保至2012年时,女儿患病入院治疗进行了理赔。2013年张父想要续保,被以前一年理赔事宜为由,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惯例环节,两方对簿公堂。
事情看起来似乎很简单,代入“保证续保”的概念,张家续保已超5年方才出险,且在其条款中也确实存在“如果连续投保三年,被保险人申请保证续保,方可保证续保,保证续保后,保险人不得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而终止被保险人续保,也不能对保证续保后发生的疾病作加费处理”约定,保险公司拒保铁定败诉。
保险公司到最后是败诉了,不过原告等了两年,经历了一审、二审,直到二审撤回一审判决结果才最终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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