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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不同参保人员医保待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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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前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不同的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不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目前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不同的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不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是不是所有的医疗费用都可以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报销?
 
  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特殊慢性病或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项目才能按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是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简称“三大目录”)。超出三大目录范围的项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注:服务设施项目中床位费、采暖费等在目录价格标准内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支付,超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付。床位费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11元/天;二级医疗机构9元/天;一级医疗机构7元/天,采暖费标准为2元/天(限新疆采暖期内)。
 
  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正常缴费,可享受哪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住院报销
 
  2.门诊特殊慢性病
 
  3.个人账户
 
  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的待遇是怎样的?
 
  1.城镇职工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支付范围内的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90%、85%、80%。退休人员在此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2.三大目录中乙类药品先行自付10%,诊疗项目先行自付15%,高价医用材料先行自付20%后进入报销比例(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材料直接进入报销比例)。
 
  3.住院起付标准(俗称门槛费):首次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首次分别为200、400、900元,二次住院后每次分别为:100、200、500元。低于住院起付标准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4.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超过8万元以上部分由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及职工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待遇是怎样的?
 
  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特殊门诊慢性病病种为26种。其中慢性支气管炎等21种特殊慢性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的门诊治疗,实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管理。
 
  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员在门诊符合《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统筹支付用药范围》和《特殊慢性病门诊诊疗统筹基金支付项目范围》之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按规定先行自付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特殊慢性病人员因患尿毒症实施肾透析(含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手术后使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进行放、化疗在门诊发生的列入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先行自付后,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及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共同构成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具体划入比例为:30周岁以下的,按3%划入;31周岁至45周岁的,按3.5%划入;46周岁以上未退休的,按4%划入;退休人员按4.5%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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