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本市所有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具体包括:1.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2.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3.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人。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和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统称为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人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统称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
二、参保人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需要办理参保手续吗?
不需要。群众参加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后,均直接纳入补充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三、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要不要缴纳费用?
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安排,不需要参保人另外缴纳费用。
四、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保障项目有哪些?哪些是目前可以享受的?
答: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项目有:1.自付部分补偿。2.高额医疗费用补偿。3.特定
重大疾病自费项目补偿。4.附加补充保险项目。
目前,自付部分补偿和高额医疗费用补偿待遇上述四个险种的参保人均可享受。特定重大疾病自费项目补偿目前只有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的这项待遇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15个月的上年度月平均支付额度时启动。附加补充保险项目根据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情况逐步实施,目前暂未启动。
五、什么是自付部分补偿?补充医疗保险对自付部分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解释自付部分补偿需要理解医疗保险制度的几个概念:
1是核准医疗费用。核准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俗称“三大目录”)费用。
2是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的核准医疗费用的限额,目前,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的限额为30万元,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的限额为20万元(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的特殊人群为10万元)。
3是自付费用。自付费用是指参保人发生支付限额以内的核准医疗费用,其中按比例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包括一次性贵重材料中个人按比例负担的部分)。
自付部分补偿是指对上述自付费用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是: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
社保年度内发生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累计自付1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70%。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社保年度内发生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累计自付2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