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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办法从2017年1月起临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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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推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逐步提高门诊统筹待遇水平,强化医疗保险基金统筹能力和防控风险的能力,根据《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07号)精神,从2017年1月起,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办法作临时调整。

  为推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逐步提高门诊统筹待遇水平,强化医疗保险基金统筹能力和防控风险的能力,根据《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07号)精神,从2017年1月起,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办法作临时调整。

  一、调整内容

  从2017年1月1日起,对我市在职年龄段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其医保个人账户暂按2016年12月份的实际划账金额划入;对享受个人账户的退休人员,其医保个人账户划入办法暂不作调整,仍按原办法执行。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确定后,医保个人账户划入办法按改革方案实施。

  二、调整原因

  我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作出上述调整的原因和依据,主要是:

  (一)国家和省对企业减负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优化运营模式,增强盈利能力”的总体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促进经济平稳可持续发展,营造我市健康良好的经济投资环境,使全体人民更好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16〕15号)提出“从2016年下半年起,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逐步将单位费率下调到5.5%左右”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2016〕22号)提出“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以上”的要求,从2017年1月起,我市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6.5%降低至6.0%,个人缴费费率2.0%不变。以个人身份(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缴费费率由8.5%降低至8.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参保人员的缴费费率同步降低至6.0%。同时,随着我市医保城乡一体化改革的推进和实施,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将进一步下调至5.5%,达到国家、省规定的为企业减负要求。为确保对企业的减负措施落实到位,保证医保基金可持续运行,决定对我市职工医保在职参保人个人账户的划入办法进行临时调整。

  (二)弱化个人账户是医保制度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社会保险法》未规定设置个人账户。减少个人账户规模,才能有效提高医保基金的统筹能力,不断提高医保待遇水平。随着普通门诊和特定病种门诊待遇的稳步提高,我市职工医保已全面建立门诊统筹制度,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最高达70%,部分特定病种门诊纳入住院(含大病保险)的支付限额。从2017年起,职工医保参保人门诊选点由原来的一个增加为两个,选定两个门诊选点的职工医保参保人,相应享受基层门诊选点600元/年和非基层门诊选点480元/年两个累计报销额度,比原来只选一家门诊选点增加一个报销额度,参保人待遇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我市医保基金可持续运行的要求。2010年,我市形成由住院统筹、普通门诊统筹、特定病种门诊补助、大病保险、个人账户构成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多层次多功能保障我市职工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制度运行至今,若不适当调整个人账户划入办法,按照发展趋势,我市职工医保基金将会出现安全风险。为保证我市职工医保制度的可持续运行,有效确保统筹基金待遇支付能力,为参保人提供更加稳定的基本医疗保障,必须对我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进行适当的调整。

  三、举例说明

  以参保人各年龄段分别举例说明,2017年1月起个人账户划入办法临时调整后,个人账户实际划入金额变化情况:

  举例1:某在职职工医保参保人(32岁,实际缴费工资为2400元/月),2016年11月按2408元(实际缴费工资低于2016年最低缴费基数,按最低缴费基数申报)申报缴费参加我市职工医保,按规定其个人账户2016年12月实际划入金额为60.20元(2408×3.0%-2408×0.5%)。该参保人2017年将按2906元(实际缴费工资低于2017年最低缴费基数,按最低缴费基数申报)申报缴费,经临时调整后,其个人账户实际划入金额仍为60.20元/月不变。

  举例2:某在职职工医保参保人(40岁,实际缴费工资为3000元/月),2016年11月按本人缴费工资(3000元)申报缴费参加我市职工医保,按规定其个人账户2016年12月实际划入金额为92.96元(3000×3.5%-2408×0.5%)。该参保人2017年仍按按本人缴费工资(3000元)申报缴费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经临时调整后,其个人账户实际划入金额仍为92.96元/月不变。

  举例3:某在职职工医保参保人(47岁,实际缴费工资为7300元/月),2016年11月按我市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限(7224元)申报参加我市职工医保,按规定其个人账户实际划入金额为每月276.92元(7224×4.0%-2408×0.5%)。该参保人2017年将按7300元(实际缴费工资低于2017年缴费基数上限8718元,按实际缴费工资申报)申报缴费,经临时调整后,其个人账户实际划入金额仍为276.92元/月不变。

  举例4:某职工医保退休参保人,按规定2016年12月其个人账户实际划入金额为每月84.28元(2408×4.0%-2408×0.5%)。临时调整办法对享受个人账户的退休人员暂不作调整,仍按原办法执行。该参保人2017年2月起个人账户实际划入金额将提高至每月101.71元(2906×4.0%-2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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