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国共有12个城市为试点地区,沈阳位列其中。目前,沈阳市还需要根据本地情况来制定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细则。试点合并后,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最新数据显示,截至去年三季度,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339.3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为294.6万人。沈阳市目前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规定为,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8.6%(含生育保险6%。)、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方案”中提到合并后两项基金将统一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可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沈阳市合并实施方案出台后,缴费比例和调整机制如何制定才能最终确定。
同时,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准确反映生育待遇享受人员、基金运行、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对于参保人最为关心的生育保险待遇问题,“方案”也提到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
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