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省政府网站公布了《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将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涵盖所有缴费参保人员
《实施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居民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28天内(含28天)取得本省户籍并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能在统筹地区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在办理户籍手续后60天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也有相应政策。
年度结算限额15万元内
《实施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起付标准,其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低于200元;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500元;市级医疗机构不低于100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起付标准以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最高起付标准为限额。
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低于80%;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市级医疗机构不低于60%。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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