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州
医疗保险基金稳健运行,维护广大参保人员正当权益,2月8日,州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根据《
社会保险法》《吉林省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向全州参保人员发出告诫书,凡是违规使用
医保卡者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告诫书中指出,凡是参保人员在就医、购药过程中,将本人的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或者转让诊疗凭证、结算单据,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冒用他人医疗保险凭证或者伪造、变造医疗保险凭证,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通过重复就诊或者伪造、变造、涂改记录、处方、报销凭证、医疗费用单据等方式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变卖由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药品,或开具诊疗项目、购买药品供他人使用的;购买保健品、营养品、治疗仪器或者其他无关商品,由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采取其他损害医疗保险基金的方式,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责令其退回已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暂停3至6个月医疗保险待遇。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