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近日报道《“挂靠”缴纳社保,违法!》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有不少非深户籍劳动者非常关心“失业或辞职后社保尤其是医保中断怎么办”?据了解,非深户籍劳动者,如果从单位辞职以后暂时没有找到新的就业单位,应该回户籍所在地参保;而对于参加了深圳失业保险,并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无论是深圳户籍还是非深圳户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不会造成医保关系中断。
非深户辞职后应回户籍地参保
按照规定,职工通过所在用人单位参保,无论本市户籍职工还是非本市户籍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或到内地企业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到户籍所在区的区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口申请个人缴费,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包括生育医疗保险)。本市户籍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可以由本人申请继续缴费。
而对于在深圳工作的非深户籍劳动者,如果从单位辞职以后暂时没有找到新的就业单位,应该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而不能通过一些中介机构“挂靠”缴纳社保。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通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只是通过挂靠代理公司来缴纳社保,是不允许的。7月开始实施《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也就是说“挂靠”缴纳社保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要移送公安,严重的要入刑。
领失业保险金期间基金支付医保
对于参加了深圳失业保险,并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无论是深圳户籍还是非深圳户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不会造成医保关系中断。
据了解,2013年1月1日开始,我市把外来劳务工纳入失业保险参保和享受待遇范围,规定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均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对深圳户籍员工和外来劳务工等同对待。
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失业待遇?按照规定,要同时符合3个条件:一是在深圳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二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也就是非“自愿失业”;三是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按照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医保中断有3个月“宽限期”
有一些非深户籍劳动者表示,自己一直在深圳工作,辞职后也打算在深圳继续找工作,暂时不打算回老家,是不是医保一断缴之前的医保缴费年限都“清零”了?
据了解,医疗保险是“现收现付”制,即用现在的钱看现在的病,要求基金当期平衡,特别是统筹基金,是用来互助共济的,当期参保的当然应该享受待遇,当期没有参保的,就不能享受待遇了,否则就会损害全体参保人的利益。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分为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及三档3种类型,其中只有医疗保险一档的参保人有个人账户。如果中断医保缴费,医保参保人自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一档参保人中断参保后,个人账户的钱仍在账户里,一分钱也不会少,个人账户里的钱可继续在门诊使用。在医疗保险中有一个“连续参保时间”的概念,与之挂钩的是参保人每个医保年度基本医保基金支付限额,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以及享受大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的基金支付比例。也就是说,参保人停缴医疗保险之后,不仅停缴的当月不能享受医保统筹基金的待遇,并且重新参保之后,要重新计算连续参保时间,影响到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封顶线”。
但由于深圳外来劳动者多,流动性很大,因跳槽等原因断缴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我市对医保中断设置了“宽限期”,以前是1个月,近年已经延长至3个月。即参保人在医疗保险年度内(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时间合并计算;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
此外,医疗保险中还有一个“累计参保时间”的概念,这关乎参保人在退休时是否达到最低医保缴费年限的要求,达到要求才能免费享受医保待遇。参保人医保断缴后,并不意味着之前的医保缴费年限“清零”,而是可以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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