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农民工里已婚育龄妇女和准备结婚生育的占绝大多数,她们迫切期待用人单位能保障自己的
生育保险权益”,孙洁委员说到。
1994年底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生育保险取得了较大幅度的发展,从2003年起我国生育保险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截至2014年底,全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为1.7亿人,基金收入446亿元,支出368亿元,基金累计结余593亿元。但是,生育保险的开展仍有许许多多的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地方,其不断发展也面临着许多的困境。
“首先是制度覆盖面窄”,孙洁委员说到,“《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的保障对象只有城镇企业的已婚女性职工,没有把广大的行政、事业单位、乡镇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城乡居民纳入生育保险的范围之内,造成了其他人员丧失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以及公共卫生资源享受上的不公平”,孙洁补充说到。同时,生育保险费用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个人没有资格缴纳,所以其他非正规就业的妇女,以及就业单位不愿为其缴费的妇女,都享受不到生育保险待遇。受此影响最大的是女性农民工群体。
“其次,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率低、领取率低。与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以及
工伤保险这四个
社会保险险种相比,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最少”,孙洁还补充说,“2014年全国参加生育保险参保率为43.34%,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数仅有613万人,受益面仅有3.6%。这意味着每100个参保人中只有3.6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这表明制度的运行效率低、保障功能有限,民众的获得感不明显”。
“第三是生育保障制度公平性不足”,孙洁委员最后谈到。根据现行制度安排,不同身份的社会成员适用不同的生育保障制度,享受不同的保障待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享有良好的生育保障,企业职工次之,农民和城镇非工薪居民基本上没有生育保障。
最后,孙洁指出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存在着交叉的情况。她说“生育保险的一项重要待遇是生育医疗费用支付。由于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两者在性质以及标准上有很大的相似性,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将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在一起的,生育保险只是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
基于上述背景,孙洁委员建议将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
一方面,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统一收费,建立生育医疗保险基金,生育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这样就能有效化解生育与基本医疗保险交叉的情况,无需界定相关费用属于生育保险还是医疗保险的范畴,这有利于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实现制度全覆盖。
另一方面,将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制度中,必须保证报销方式实现无缝隙对接,保证原生育保险的作用能够完全实现。将两个体系纳入一个体系,带来的好处是降低成本,人员精简、开支减少,还可以给参保人带来便利,比如报销时会更加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