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过渡期间原从事新农合经办的机构、人员和职责继续保持不变,收支、结算等经办工作按原规定执行,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
二是过渡期间原城镇居民和新农合政策暂维持双轨运行,在新农合职能、机构、人员划转医保局,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统一由县(区)医保局负责后,各项业务经办统一按照医保业务流程规范经办管理服务。
三是过渡期间各县(区)医保局要加强两定机构的协议管理,严查骗取基金的违法行为,强化医保统筹区外就医费用核查力度,从源头上落实监管责任,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是过渡期间,各县(区)原有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要正常运行,确保过渡期间原新农合、城镇医保参保群体享受优质高效方便快捷的医保经办服务。
五是做好精准扶贫医疗救助相关工作。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财政100%按规定代缴个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100%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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