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局发布《关于做好东营市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定点医疗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含综合和专科)中选取,县区可放宽至协议定点二级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从专业性强、具备特药管理服务经验的企业集团或连锁药品销售单位的下属零售药店中选取。特药定点医药机构的特药价格按照省谈判价格或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价。
据悉,申请特药定点机构的医药机构需具备如下基础条件:申请单位应取得特药的销售资格;应具有与大病保险特药供药业务服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服务能力;应具有与所经营的药品、医用材料相适应的、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应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医疗机构还需同时具备为我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执行处方外配制度,满足参保人员外配处方要求;具有使用特殊药品相关专业科室,并至少有两名副高级以上特药责任医师。
医药机构应于每年3月20日之前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对申请单位的条件等情况进行书面审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市社保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并进行公示、签约、公布。
特药协议管理定点医药机构需为患者建立就医购药档案,每季度将特药进、销、存明细及进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报送至协议管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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