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车险改革
自2016年1月1日起,天津、内蒙古、吉林、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青海、宁夏、新疆12个保监局所辖地区将实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新政策,加上此前首批试点的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全国共18个地区开展车险费率改革。
从试点情况来看,商业车险改革后保障范围进一步拓宽,产品供给更加丰富,消费者选择权更多,低风险车主享受更低的车险保费,消费者普遍获益。
2.商业健康险税优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31个城市正式启动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政策规定,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国家标准
2016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国家标准正式实施,《规范》从参保登记、信息变更、保费收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终止等方面对养老保险服务进行了规范。
正式施行后,城乡居民在办理补缴保费及关系转移等流程中存在的地区差异将有望得到消除,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将会有标准可依,会变得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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