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湖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的《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湖北今年3月1日起,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
湖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两者的独立运行,每年在机构和系统建设上的重复投资数目惊人。由此造成的医保关系转接不畅、流动人口重复参保、结算标准不统一、报销不便等问题格外突出。而这些问题只有城乡医保“并轨”才能解决。
据了解,“意见”出台后,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再无身份上的“二元分划”,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统一成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统一筹资标准,享受平等的医疗报销政策。统一由人社系统经办,使用同一个信息系统。
同时,湖北城乡居民参保将实行年缴费制,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由所在村(社区)负责办理居民个人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以学校(园、所)为单位集中参保登记缴费。缴费期为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意见”还明确,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特困群体,参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给予全额资助。湖北省人社系统还将加强医保管理服务,争取今年上半年实现跨省异地安置和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费用直接结算,年底扩大到所有符合转诊规定的人员。
此外,根据“意见”,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可在其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免缴当年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