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困难群体医疗费用负担将进一步减轻!记者昨日获悉,市
社保局就提高困难群体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待遇事项向社会征求意见。
从今年起,东莞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从原来的3.5万元降低到3万元。参保人年度内住院和特定门诊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大病保险资金年度累计支付参保人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不超过本人参保期内最高支付限额。本人参保期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保时间确定。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东莞执行的大病保险制度对所有参保人都是一个标准,并没有专门针对困难群体的特殊报销办法。此次,市社保局拟调整东莞市困难群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进一步减轻这个群体的医疗费用负担。
根据调整办法,凡参加东莞市大病保险且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其大病保险待遇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及支付比例均有所调整。
对于特困供养人员,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调整为6000元,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超过起付标准,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80%;超过10万元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85%。
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其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比特困供养人员要高,为9000元,同样也不设最高支付限额;超过起付标准,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70%;超过10万元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75%。
市社保局称,除以上调整外,其余事项仍按现行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