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办公厅日前披露一份《关于调整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4月1日起,经现行的基本
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对城乡居民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含3万元),大病保险将再次给予报销,并且报销金额上不封顶。
《通知》同时提出,取消原门诊慢特病大病保险年内最高报销5万元的限制,上不封顶。在基本
医保、大病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对符合民政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按现行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据了解,甘肃将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设为5000元,自2013年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以来,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就医负担明显减轻,但仍有部分
重大疾病患者(含大病住院、门诊慢特病患者)就医费用自负比例较高,家庭承受能力有限,导致因大病致贫、返贫的情况依然存在。
因此,结合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情况,从2017年起,该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将从原来人均30元提高到55元,用于大病保险补偿和新增自负高额医疗费用的再报销。而增加的25元从财政新增基本医保补助资金中安排,不再增加居民个人筹资额。
甘肃在原有大病保险报销政策继续实行的基础上,对城乡居民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含3万元),再次给予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报销比例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8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90%;2―5万元(含5万元)报销95%;超过5万元报销98%。报销金额上不封顶。
《通知》也明确提出,调整后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持原有经办方式不变,继续按照管办分开原则,由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商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