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今年起我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方面的政策有了新规定,这将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
全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用人单位以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相同的缴费基数,按0.2%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作人员个人不缴费。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列入部门预算。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范围和程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被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建筑业按照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要求建筑企业中对没有固定劳动合同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保险的一线建筑工人,按照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项目工程的工期一致。保险费按照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保障范围是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在该项目工作的务工人员。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先到项目属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凭《参保登记证明》才能到住建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对在参保项目中发生工伤的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施工企业)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降低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生育保险费的费率将原来按照企业全体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的1%比例征收,调整为按0.5%的比例征收。使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下降50%,而职工各项生育保险待遇依然保持不变。按照《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重新设定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类别,细化并降低了工伤保险费基准费率。调整后划分为八个风险类别,一至八类单位对应的工伤保险费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费率,并可根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按新的工伤保险费率征收,可使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降低30%左右。
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从2016年起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和个人账户规模,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仍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按本人缴费基数的0.5%划入,不再按45岁上下分不同比例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基本养老金的3%划入,个人账户随缴费基数、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而变动,而不再实行定额划入的办法。
调整职工门诊慢性病支付标准,扩大病种范围。从2016年开始,门诊慢性病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慢性病在门诊治疗起付标准为600元。起付线以上符合支付范围的费用,除恶性肿瘤、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尿毒症患者肾透析治疗四类大病报销比例为90%外,其它病种报销比例为80%。将肌萎缩侧索硬化症等慢性疾病纳入门诊慢性病范围。同时适当调整部分病种年度支付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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