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与保监会等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每年可少缴72元个税
举个例子,小张在长沙工作,月工资为5000元,属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群,以前每月应缴个税(5000-3500)*3%=45元,购买200元商业健康险后,(5000-3700)*3%=39元,每月少缴6元,每年将少缴72元。
该政策的适用对象是: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这类健康险产品可抵扣
通知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记者了解到这类健康保险需要符合一些条件,包括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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