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华商报记者从西安市人社局了解到,从即日起,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了部分调整,最主要的变化就是错过每年集中缴费期也只需缴纳个人部分,国家补贴部分不用自己承担,另外,新参保居民或缴费中断居民不需要再补缴之前的费用。
退费问题也有了明确规定
西安市人社局对现有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作出调整,其中就涉及很多参保人员一直关心的断缴、忘缴等问题。
具体变化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规定的集中缴费期(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17时)内办理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在规定的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只需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不需缴纳财政补助部分),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关于退费问题也有了明确规定,参保居民在规定的集中缴费期内已缴纳次年的医疗保险费,在缴费当年12月31日前,出现因考入大学转为大学生身份参保的;因就业等原因转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或因出境定居留学、应征入伍、户籍迁出、死亡等情况要求退保的,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在缴费当年12月31日前提出退费申请,可办理退费手续。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不再予以退费。
集中缴费期内缴费
全年可享受待遇
此次政策调整后,如果您因各种客观、主观原因,错过了规定的集中缴费期,在缴费时,只需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的个人缴费部分(无需缴纳财政补助部分),新参保居民或缴费中断居民不需要再补缴之前的费用,也不用补缴财政补贴部分,只需要缴纳当年个人需要承担的费用即可。
也就是说,今后错过缴费期的话,再也不需要补缴之前费用了,这也为错过集中缴费期的您,省了少则几百元、多则好几千元。
不过,错过集中缴费期后,虽然缴费数额不会提高,但是不能全年享受待遇,因为待遇是从缴费次月起才能享受的,缴费之前的治病费用是不能报销的。目前,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缴费,一次性缴一年。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规定的集中缴费期(一般为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17时)内办理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年1月1日起享受全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此,还是建议广大参保人员尽量在规定的集中缴费期内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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