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
社保局获悉,东莞本月起调整社会基本
医疗保险继续治疗有关规定。该局发布的相关通知称,因患恶性肿瘤已在市外医院进行住院放、化疗或手术治疗且需要在该院继续进行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可凭原就诊医院上一次住院有关诊治资料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市外医院继续治疗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按转院支付相关待遇;原获准继续治疗的参保人,其继续治疗待遇仍然有效,且按上述条件享受相关待遇。
通知还称,新规定的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如《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中关于继续治疗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