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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医保继续治疗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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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按转院支付相关待遇;原获准继续治疗的参保人,其继续治疗待遇仍然有效,且按上述条件享受相关待遇。
  从市社保局获悉,东莞本月起调整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继续治疗有关规定。该局发布的相关通知称,因患恶性肿瘤已在市外医院进行住院放、化疗或手术治疗且需要在该院继续进行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可凭原就诊医院上一次住院有关诊治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市外医院继续治疗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按转院支付相关待遇;原获准继续治疗的参保人,其继续治疗待遇仍然有效,且按上述条件享受相关待遇。
 
  通知还称,新规定的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如《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中关于继续治疗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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