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社会救助管理所
办理地址: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办理时限: 自收到居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所完成核查、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准予救助或不予救助的决定。
给付对象资格: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申办手续: 当事人出具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
3、养老金领取凭证;
4、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出具);
5、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街道、乡镇劳动服务部门出具);
6、协保人员和再就业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情况证明(同上);
7、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就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证明(同上);
8、上海市残疾人员登记、评定表(区县残联出具);
9、离异家庭子女扶养证明(区县民政部门或区县法院出具);
10、近3个月的煤、电、水缴费帐单。
给付程序: 当事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效证明 →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所受理(调查、初审) ←→ 可书面委托居(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 不同意救助,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同意救助并发给当事人有关凭证 → 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
事项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
《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沪府发〔199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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