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基数
可补1992年10月后的缴费
本周,申请补缴人员进入实质业务办理期,相关人员需填报“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等资料。
具体办理时,市民最低可只补缴1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最多可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由于预计补缴和咨询人员众多,人社部门的咨询、办理窗口数量将临时增加。
缴费基数分高、中、低三档,个人可根据自身经济实力选择。
●补缴范围
四类断档养老保险不能补缴
今天上午市人保局表示,此次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的,是指在存档机构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其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不包括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向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
但四种时间段内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补缴:一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二是被判刑劳教收监执行期间的;三是办理外埠户籍进京之前的;四是办理本市户籍农转非之前的。
补缴人员应办理的手续
个人委托存档的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到存档机构申报补缴手续,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的原件及复印件。
档案关系在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申报补缴手续,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人档案原件。申请过程中,个人的社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
档案关系不在存档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在其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等手续后,再按以上第一条办法办理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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