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立农村养老保险补贴制度。现阶段全县农村60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养老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由县财政全额承担,根据当年实际需要列入财政预算。
符合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3 5周岁以上家庭成员,均已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l、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
2、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按规定参保并足额缴纳了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且年满6 0周岁的人员;
3、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下,按规定参保,且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年满60周岁的人员。
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但未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者,本人应按规定补缴对应年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的总额及利息,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不享受财政补贴。从缴清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含参保缴费人员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在一个月内到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
参保缴费人员死亡后,可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及村(组)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的本息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可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及村(组)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一次性支付死者生前四个月养老金作为丧葬费,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根据经济增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由农保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农保经办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农民核发《农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参保农民凭证按月领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每年进行年检,不年检的停发养老金。
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给参保人员发放养老金时,如社会统筹基金发生困难,由县财政全额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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