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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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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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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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71号)
二、《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三、《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粤府令[1999]第52号)
四、《转发关于建立城镇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紧急通知》(穗民发[2000]17号)
五、《关于减轻我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消费性开支负担的通知》(穗府[1999]第63号)
六、《关于我市特困人员实行分类救济的通知》(穗府[200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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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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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本辖区内有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主要有以下四类人员: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义务人的居民(简称“三无”人员);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退休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四、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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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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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户主)应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并申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经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后,报区、县级市民政局审批。区、县级市民政局在10天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符合低保条件被批准的,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已实行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认证制度的区、县级市同时发《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二、最低生活保障金通过银行网点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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