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关系的转移有三种情况,一是迁出,二是迁入,三是本县(市、区)内转移。现分述如下:
一、迁出
乡(镇)农保管理机构查验后,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将申请者的缴费证、户口转移证明材料、申请书及缴费记录卡上交到县级管理机构。
县级管理机构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要确认其转移资格,进而对"缴费记录卡"进行核实,并向迁入县(市)发要求转入保险对象的函件。
待迁入县(市)复函同意办理转移手续后,要及时将转移者的保险金本息,按规定的计算标准进行核算,转入迁入的县级农保管理机构。
转移者的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缴费记录卡也要随之转到保险对象将迁入的缴费单位。
二、迁入。
在收到迁出县(市)要求转移的函件后,迁入县的管理机构要及时复函。
待对方的保险金转移过来后,要会同财会部门对保险金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要向迁入县的农保机构发出由财会部门和县级管理机构分别审核后的保险金收讫回执。
对迁入者的缴费记录卡和缴费证要审核,钱帐要一致。
三、本县(市、区)内转移。
保险对象向当地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就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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