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 正文
 
企业破产后职工养老金怎么办?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企业破产后职工养老金怎么办?国务院规定,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和医疗费由当地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另外,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月支付其养老金,不得一次结算退休(退职)金。

  咨询:

  刘某是某企业的退休人员,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经当地政府批准破产,企业破产时,刘某曾经从市社保局领取了一笔20000元的退休金、医疗费。之后再没有领到任何费用。对此,刘某表示不理解,于是到市社保局进行咨询,社保局的工作人员解释说,由于刘某所在的企业连年亏损,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企业破产时由当地财政、社会保险局、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分别拿出部分资金,一次性安置企业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社保局已于1996年出钱解决了刘某的问题,今后不再负担其他费用。市社保局工作人员的做法是否正确?企业破产后职工养老金怎么办?

  律师解答:

  对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支付离退休金和医疗补助费的做法,不符合国家的政策规定。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对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明确规定:“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和医疗费由当地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参加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由所在试点城市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的企业,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但是,有一些地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对破产企业的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影响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的安定。原劳动部于1995年印发了《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对这一错误做法进行纠正,明确指出:“凡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职)金,不得采取一次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凡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进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规定达到规定年限(15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月支付其养老金,不得采取一次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市社保局的做法及其工作人员的回答,违背了国家关于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安置的有关规定。正确的做法是,社保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出刘某的每月退休费用,收回已多发或弥补少发的退休金,并于今后由市社保局按月向刘某发放养老金。

  【法律法规参考】

  (1)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和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由当地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负责管理。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8]10号件规定:“对于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就业或不再就业,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