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规定的补贴对象、适用范围问题
按照《通知》的规定,凡我区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退休干部、工人,不论何时办理的退休手续,除国务院国发[1987]104号文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外,凡符合《通知》规定的享受退休生活补贴费条件的,均可享受退休生活补贴费,由发放退休费的单位发给。一九八七年底前退休的,从一九八八年一月起发给,以前的差额不予补发;一九八八年一月以后退休的,从批准退休的下一个月起执行。
有条件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也可以参照执行。
二、关于计算退休费、退休生活补贴费的基数问题
除按《通知》规定:“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指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企业单位指企业等级标准工资”计算退休费和退休生活补贴费外,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知识分子的生活补贴(不包括书报费和一灯一室房电费)、边疆地区补贴、地区津贴等均作为计算退休费和退休生活补贴费的基数。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前退休的,按本人退休时计发退休费的工资基数计发退休生活补贴费。享受退休生活补贴费的退休职工,其各种退休待遇(如退休费、退休生活补贴费,特殊贡献待遇,支边知识分子加发10%退休费、以及其他规定提高的退休费等)相加,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原工资(即计算退休费基数的原额)。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的退休职工,享受的每月十七元或十二元生活补贴费如数照发。按内蒙古自治区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内劳人薪[1985]34号文件精神,套改后退休的国营企业职工,套改后增加的工资额不足十七元,补到十七元的,应将十七元与套改前原标准工资相加作为基数计发退休生活补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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