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来信说,你家属在办理随军手续过程中,到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转移关系时,该中心只同意转移你家属个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部分,不同意将其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部分一同转移,经多次交涉未果。你问:国家对此是怎样规定的?你该怎么办?
原劳动部办公厅1997年12月印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规定,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应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个人账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账户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再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据此规定,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拒绝将你家属所在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部分一同转移,是不对的,应予纠正。在协商不成时,可按照2001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规定,以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为由,向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你家属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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