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生育保险 > 正文
 
海南省:6月起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施行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据了解,在我省生育保险条例制定之前,施行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是以省政府令于2001年7月颁布实施的。

 [摘要]:据了解,在我省生育保险条例制定之前,施行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是以省政府令于2001年7月颁布实施的。

以往参加我省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生育期间都没有享受生育津贴。这种状况下月起将得到改变,《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我省的生育保险体制将变得更加“实惠”和利民。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这些年的执行过程中,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不高,全省生育医疗费均按照医疗费支付范围的80%支付,个人负担20%。

基金支付比例低,个人自费负担重,没有体现生育保险待遇应当高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的基本原则。另外,生育津贴没有被列入待遇项目,也造成生育基金大量结余。这些都为参保人所诟病。

为了纠正这些问题,让生育保险真正利民惠民,省人大常委会今年年初通过的《条例》,体现了这一指导原则。简单来说有三点最明显的提高待遇和扩大待遇范围的变化。

第一是是增加了生育保险基金列支项目。

《条例》增加了生育津贴这一列支项目,女性参保人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一定的津贴,这在以前是没有的。一般情况是90天的津贴,难产者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第二是提高了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

符合规定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原来基金支付80%提高到全额支付。在此之前,据估算我省人均实际自费高达约40%。

第三是扩大了享受待遇的主体范围。

《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只有男方参加生育保险的,其未就业的配偶可以享受除生育津贴之外的生育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如果女方没有就业,仍然可以按规定报销生育医疗费。(记者袁锋)

生育保险个人无需缴费

我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即将施行,许多人关心这项保险的缴费问题,根据条例,这项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据《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缴费工资总额不超过0.6%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费率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并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征收机关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条例》规定,缴费基数以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也不能超过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过大,已不利于发挥基金的社会效益,必须进行调整。以2008年为例,当年参保人数79万多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1万人次,当年基金结余3967万元,历年基金累计已结余1.6亿元左右。

据悉,生育津贴没有被列入待遇项目,是造成生育基金大量结余的主要原因之一。另外,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面太窄,女职工享受待遇,男职工基本不享受待遇。

以省直参保单位为例,参保人员当中男女职工之比为1.5:1。而育龄女职工,仅占参保女职工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加上实施计划生育,绝大多数职工仅生育一个孩子,待遇享受面较窄。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