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记者从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日前下发《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从2010年7日1日起执行新版《药品目录》。
下月起执行 用药范围适当扩大
东南网6月7日讯(本网记者 王霜娥)记者从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日前下发《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从2010年7日1日起执行新版《药品目录》。
据了解,该《药品目录》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连续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和提高了用药水平。
据介绍,《药品目录》是在国家2009年版医保药品目录基础上,经过基层推荐和专家遴选评审,提出我省调整增补品种合并形成的,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据了解,《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指出,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
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但设定个人自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0%。
《药品目录》中自付比例为省本级统筹管理规定,各地可参照执行,或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在征求卫生、药监、财政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基金运行实际另行确定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
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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