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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实现了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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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2月4日从成都市劳动保障局获悉,《成都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于日前正式发布,将于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

[摘要]记者2月4日从成都市劳动保障局获悉,《成都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于日前正式发布,将于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

届时,参加了城乡居民生育保险的育龄妇女,在继续享受产前检查补助和分娩补助的基础上,不需额外缴费,还可享受妊娠期间的门诊常规检查费用等费用报销。至此,成都市实现了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一体化。

新增5项报销内容

2009年,成都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大学生基本医保“三合一”,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制度,并对参保人员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给予生育补助。

“今年起,育龄妇女又多了5项可报销内容。”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透露,从4月1日起,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在保险有效期内的参保育龄妇女。

不再另行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即可将居民生育待遇纳入保障范围,“支付范围按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及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次新增可报销诊疗项目包括5类:妊娠期间门诊常规检查费用;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费等费用;分娩期间新生儿护理费用;治疗生育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纳入待遇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

六类情形不能报销

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强调,政策实施后,也有六类情形不能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这六类情形分别是: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超出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规定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

因自伤、自残、醉酒、吸毒、斗殴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妊娠终止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前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产生的费用;除急救、抢救外,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费用;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生育或终止妊娠产生的费用。

本市生育不需垫付费用

按照规定,参保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简单地说,就是可以报销的那部分费用,参保人员出院时就直接报销了,不用垫付。”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不过,参保居民在异地生育的需先行垫付费用,然后在生育或终止妊娠之日起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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