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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要求剖腹产应获得更多的生育保险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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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酒店餐饮部的服务员谢晓楠领取到8100元的生育费用,但她认为自己是剖宫产,理应得到更多的生育保险待遇。经了解,谢晓楠是自己要求剖腹产的,根据相关规定,自行要求剖腹产生育的,应按顺产标准计发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摘要】某酒店餐饮部的服务员谢晓楠领取到8100元的生育费用,但她认为自己是剖宫产,理应得到更多的生育保险待遇。经了解,谢晓楠是自己要求剖腹产的,根据相关规定,自行要求剖腹产生育的,应按顺产标准计发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因此,谢晓楠获得的生育报销费用是合理的。

谢晓楠是市区某酒店餐饮部的服务员。2月3日,在谢晓楠休完产假后,酒店方面将经医保报销后的生育费用共计8100元交付给谢晓楠。但谢晓楠认为自己系剖宫产,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近万余元,自己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应是8100元。谢晓楠认为是酒店方面擅自截留了医保报销的生育费用,发帖咨询剖宫产按照目前的规定到底应当报销多少钱?

生育保险待遇分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两部分

在查看了谢晓楠自己留存的病历及相关票据的复印件后,市医疗保险事业处生育保险科科长张运光表示,医保保险已足额支付,谢晓楠获得8100元是完全合理的。根据规定,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分为两部分:生育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是女职工怀孕后按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生育或流产后,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定额标准拨付。生育津贴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标准,按应享受的生育产假天数计发。

自行要求剖腹产按顺产标准报销

根据规定,女职工在怀孕后,只有按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生育或流产的,其生育医疗费才能获得报销。《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同时明确了市直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顺产为1500元,剖腹产为35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200元;人工流产为84元,引产为252元。但《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同时规定“ 女职工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确需进行剖腹产生育的,按规定享受剖腹产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自行要求剖腹产生育的,按顺产标准计发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结合本案,因谢晓楠提供的住院病历复印件上,无剖腹产指症且是自己要求“剖腹产”的等字样,故谢晓楠的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应按照顺产的标准支付。

对于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标准,按应享受的生育产假天数计发。”谢女士2008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为1320元,故谢女士应获得1320元×5个月共计6600元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及生育津贴二者相加恰好为8100元,故谢女士获得8100元的生育报销费用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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