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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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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生育保险制度实行两种制度并存的形式。旧制度的主要措施是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和医疗费,目前该办法主要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范围内实施。第二种办法是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主要在城镇企业中实施。

【摘要】生育保险制度实行两种制度并存的形式。旧制度的主要措施是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和医疗费,目前该办法主要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范围内实施。第二种办法是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主要在城镇企业中实施。

目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实行两种制度并存的形式。第一种是我国建国以来延续下来的旧制度,主要措施是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和医疗费。法律依据是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9月原劳动部发布了《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1998]2号),对生育待遇作了进一步说明。其中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目前该办法主要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实施。

第二种办法是从1988年以后以江苏省南通市为代表的部分地区实行的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法律依据是1994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截止到2000年底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为3000万人。这种办法主要在城镇企业中实施。

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之后所采取的补偿方式有那些? 

1988年之后,我国部分地区实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所采取的生育保险费用补偿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分担式”,即女职工的生育费用由女职工和其配偶的双方单位共同负担;二是社会统筹,即通过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而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由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女职工的费用。“分担式”的办法简单,在改革初期易于接受,不需要管理费,比过去女职工单位负担生育费用的办法有了很大进步。但是从社会角度来看,它仍然属于企业行为,保障范围窄,调剂功能差,不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同时也不利于社会保险各项目上的衔接,是一种暂时过渡的办法。因此,从社会保险的基金原理和发展方向看,应该坚持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方式,它符合社会保险“大数法则”。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已肯定了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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