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北京市从2009年6月1日起,参保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必须连续缴费满9个月,而享受生育津贴并不受缴费时间限制。
商报讯(记者王漪)今后,北京市的在职职工须连续缴纳9个月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才能为其支付生育津贴。而此前,享受生育津贴并不受缴费时间限制。
生育津贴是指在职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其的生活费用,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根据市人保局日前发布的通知,今年6月1日起,参保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于不满9个月的,上述前两项费用依旧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生育津贴要由用人单位支付。
而如若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但分娩之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生育津贴可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同时,通知还规定参保人员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应当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其中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生育保险应当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征缴。
此外,生育保险自然分娩医疗费用定额支付标准也提高了100元,三级医院由1900元调至2000元、二级医院由1800元调至1900元、一级医院由1700元调至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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