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生育保险 > 正文
 
生育保险补贴得到修改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最近,上海市对生育保险支付办法作出修改,办法中修改了支付归口,不再与社平工资挂钩,失业妇女的生育津贴将按最低标准计发。

【摘要】最近,上海市对生育保险支付办法作出修改,办法中修改了支付归口,不再与社平工资挂钩,失业妇女的生育津贴将按最低标准计发。

失业妇女生育津贴将按最低标准计发金融危机下不增加企业负担。

今年4月以后生孩子的妇女,将按照新办法领取生育保险补贴。昨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在“中国上海”网站上公布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

有关专家表示,这是在今年严峻的金融危机形势下,以不增加本市用人单位负担为前提,从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支付办法作出的修改,并对以往与社平挂钩托底的标准进行了调整。

支付归口有所改变

新办法第十条有所修改,将原办法中“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改为“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并增加“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专家解释称,修改方案将原生育保险全部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方法,改为“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三部分”归口支付,这样能确保本市生育城镇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不再与社平工资挂钩

除支付归口的变化外,城镇生育保险还改变了以往“与社平工资挂钩托底”的做法。新办法将原第十五条改为三款内容:“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这一规定,删除了原办法中“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的说法,即改变了原办法中“与社平工资挂钩托底”的做法。同时,指出“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制定‘城镇生育保险’的最低标准”,今后失业妇女的生育津贴将按最低标准计发。

原办法第六条,关于用人单位城镇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比例,仍然维持着0.5%的比例没有改变。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